黎智英保釋律政司追擊 大狀:條件極苛刻或需適應新常態
黎智英律政司保釋國安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反工業邨用地租約被控欺詐罪,復遭加控黎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自本月3日起一直還柙至今。黎今就兩案向高院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李運騰聽過陳詞後,今午批准黎保釋外出,惟保釋條件非常嚴苛。控方更表示將會向終審法院上訴,並引用《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要求法官下令維持羈押黎智英。有大狀指律政司極少會就高院的保釋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他坦言不知法例會否「有後著」。他又形容現時的保釋條件「近乎冇保釋咁滯」,但現時似乎需要適應新常態,「以前覺得唔准出境已經好嚴厲,但依家係基本盤」。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在檢控人獲給予上訴許可或表示有意申請上訴許可後,上訴庭或原訟庭可因應檢控人的申請作出命令,規定在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待決期間,繼續將被告羈留,或指示在上述期間被告須獲准保釋始可離開。
大律師郭憬憲向本報表示,律政司極少會不服高院的保釋決定,而要上訴至終審法院;雖然有先例,但僅涉及更改保釋條件。郭本人曾親自為一名涉及反修例案件的被告,向終審法院申請保釋,但終院以有關保釋決定不是「最終決定」為由,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郭解釋,若控辯雙方不滿意法庭的保釋決定,可以再向裁判法院或高等法院申請覆核,因此終院不會受理。案例亦表明被告不需等候終院決定,即時可保釋外出。
惟郭亦坦言,不知道法例會否「有後著」,例如或有法律觀點爭議指法官無法批准涉及國安法的被告保釋,「咁可能就可以上終審法院,拗下個官有冇權」。
翻查案例,終審法院在Dizon v HKSAR (案件編號:FAMP2/09) 一案中,表明律政司無權就保釋決定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亦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有關上訴,故此《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下的「在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仍在待決期間,將被告人羈留」的規定,亦自然不適用。
郭憬憲又形容,黎智英的保釋條件非常苛刻,除了禁止外出,更要對傳媒及網絡禁言,做法「首例到不得了」,而且「門檻高到好高好高,近乎冇保釋咁滯」。
郭指出,保釋條件目的是防止被告再犯、棄保潛逃或騷擾證人;但郭坦言,現時需要適應新常態,他亦難以掌握國安法下的紅線,皆因完全不能用普通法思維去思考,「喺網絡上講嘢,應該要講咗後先講證據,唔係未講就要禁言㗎嘛」。
郭又認為,雖然黎的保釋條件是獨立司法決定,但法庭對反修例案件被告施加多個保釋條件,似乎已變得「好正常」,「以前覺得唔准出境已經好嚴厲,但依家係基本盤」。
法官李運騰今午批准黎智英於等候提訊期間,以合共1,000萬元現金及30萬元人事保釋外出,惟不得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可能會被視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行為,即不得會見外國官員、不得接受電視、電台或網上訪問、不得在紙本或網上發佈貼文、評論和信息,包括但不限於Twitter。
同時,黎須居於報稱地址,除了向警署報到及到庭應訊外,不得離開住所。黎亦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以及每周三次向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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