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成立於2006年,是為了取代有60年歷史的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因委員會被指充斥多個人權紀錄不良國,無法有效捍衞人權。但當年美國總統喬治布殊已批評,人權理事會比起前身並無改進,抵制入會。
理事會由47個理事國組成,席數是按區域分配,並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三年一任,每次只能連任一次。這制度令一些人權紀錄不良國家有機會入理事會。美國推動理事會的改革,其中一項就是要令「踢走」人權紀錄不良國變得容易。因目前要解除任何一國的理事國身份,都須由聯合國大會表決,193個成員國要有2/3贊成才行。理事會成立12年來,只有利比亞曾在2011年遭踢走。
英國廣播公司/《獨立報》/美國《華爾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