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需要明白,凡是低收入工種皆與體力勞動有關,若然僱主有選擇餘地,以同一薪酬,他們怎不會解僱一些年紀老邁者,而改聘有氣有力的較年輕人士呢?這裏不牽涉年齡歧視問題,而是關乎私人機構的真正競爭力、和生產力的問題,以致僱主「不近人情」,炒掉年紀老邁的僱員。若然特區政府過於懶惰,只是一刀切的訂立最低工資,而又不顧及私人機構的實際需要,他們便是炒掉長者的真正幫兇。
由是之故,特區政府在實施《最低工資條例》的同時,亦應該積極考慮年長人士的切身利益,在此範疇上,筆者建議政府,以非強制性形式,將《最低工資條例》作年齡三級制:五十五歲以下者,可獲得最低工資的時薪二十八元保障;六十歲以下者,則領取較低水平的二十六元;六十歲以上者,為最低類別二十四元。(以上年齡、數字只是假設性質。)以此令私人機構可以因應自己的實際要求去聘請不同年齡的僱員,而長者亦可以多一條被聘用的「出路」。
雲尼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