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指出,雖然上市規則規定,按一般性授權所發行股份,股價不能折讓逾20%,但有關規定並不適用於可換股票據。證監建議,港交所應研究將有關折讓上限,同時適用於可換股票據。
另外,證監指出,上巿規則訂明,新股保薦人及包銷商在股份掛牌前,不能在研究報告內刊發有關股份的盈利預測或前瞻性聲明,及後港交所另訂常規,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容許發出載有盈利預測的研究報告。但證監認為,港交所未經適當程序修例而訂下與上市規則有重大差異的常規,並非適當做法,建議修例或作出一般性豁免。
證監又關注上巿科員工流失率不斷上升,建議檢討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