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棄陪審團 被告提覆核促律政司解釋:屬普通法寶貴權利

蘋果日報 2021/05/13 21:22

首宗國安法棄陪審團司法覆核唐英傑

首宗國安法案件下月底在高等法院開審,律政司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案件由三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訊。被告唐英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今在高等法院聆訊。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強調,陪審團審訊是《基本法》保障的憲法權利,不能僅因陪審團行事可能不符合律政司司長心意便取消陪審團,律政司亦不能只稱改用三個法官審理仍會有公平審訊,而是要解釋為何用陪審團審訊會導致不公。
司法覆核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孫靖乾代表。代表唐英傑由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律政司司長指示案件不由陪審團審理,不屬於《基本法》第63條所指不可隨意干預的檢控決定,被告人有權覆核案件程序事項。另一方面,高院案件由陪審團審訊,是被告享有的憲法權利和保障,《基本法》列明保留香港原有陪審團制度。
戴啟思指,律政司不能只說改用三個法官審理仍會有公平審訊,而是要解釋為何陪審團審訊會導致不公平;亦不能因為陪審團會質疑控方案情、行事不符合律政司司長心意,就不用陪審團審訊。

戴啟思:應給辯方游說機會

唐英傑的主要覆核理據是程序不當。戴啟思認為,當律政司引用國安法第46條移除陪審團審訊的法律保障,便應解釋理由、或者事先通知辯方,給辯方回應游說的機會。若律政司不這樣做,程序便有失公正。
戴啟思表明不挑戰國安法第46條違憲,只質疑律政司應用法律的方式違憲。他提到北愛爾蘭的案例,指雖然當地亦有棄用陪審團的機制,但控方須解釋原因。
戴啟思形容,陪審團制度是180年來香港法律體制一環,只在戰爭期間暫停。這亦是世界各地普通法制度的重要特徵,英國案例有謂如此對被告和公眾而言是寶貴的權利。

辯方:陪審團有「特權」判處被告無罪而毋須解釋

他列舉陪審團制度的優點,包括令法律符合平民觀念、抵擋壓迫性法律、保護法官獨立性,而陪審團亦有「特權」判處被告無罪而毋須解釋。法官李運騰指出,雖然陪審團有時會作出意料之外的裁決,但制度上陪審團亦要跟隨法官的法律指引。
庭上探討條文用詞時,李官稱無法下載國安法的英文譯本,並謂不知是政府網絡問題、抑或由於譯本只屬非正式性質,不預期讓人下載。李官亦透露,他開庭前從某處得悉控方擬加控危駕罪;由於該罪不屬國安法,未知會否影響陪審團問題。唐英傑和律政司均認為沒有影響,因案件無論如何都牽涉國安法。聆訊下午繼續。
律政司今年2月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本案不由陪審團審理。證書列出兩個原因,包括保護陪審員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如果由陪審團審理的話,司法公正會有實質風險受到損害。證書未有解釋判斷的理由。
【案件編號:HCAL4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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