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表「現時家庭入息」一欄 官:只須申報固定收入

蘋果日報 2017/12/22 13:36

潘志輝公屋申請表固定收入現時家庭入息

工聯會中心一名主任被指於2010年申請公屋時,未有申報曾在香港電台任節目助理薪金1,440元,被票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早前裁定罪成,罰款3,700元。主任早前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法庭今頒下判詞解釋,指房委會表格「現時家庭入息」欄毋須填寫非固定性及一次性的散工收入,故不申報也不構成虛假陳述。
法官於判詞指,該筆收入是被告1天半的收入,該工作於2009年11月完成,但直至翌年1月才轉到上訴人潘志輝的戶口。該筆收入已經在表格乙項有關個人總資產淨值有關「銀行活期存款」一欄中反映。上訴人及其妻子的銀行戶口在申報時的存款分別為7,200元及1,186元,遠低於限額322,000元。
法官又指,房署職員在教導上訴人填寫表格時,即使上訴人未開始供款強積金,仍指示他要填扣減供款。這反映表格「現時家庭入息」一欄須填的是「固定收入」。同一道理,該1,440元並非「固定收入」,因僅一次性,所以毋須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