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傳龍則稱,98年他購入滙景花園2座一高層兩房單位,想孝敬居於藍田公屋的父母,改善兩老居住環境,但母親嫌單位座向不佳,他惟有將單位出租,再買4座另一單位,並加入母親名字與他聯名持有,只為按揭安排。
林承認釐印、律師費和大訂等共120萬元是父親所出,但純粹因母親「懶好心」,提出父親可借錢給他,免卻向銀行借貸,他才接受。而他事後已全數償還,且因不勝父親多番滋擾,再支付80萬元利息給父親。
林指母親一直沒提過要收利息,「無諗過父母咁卑鄙,收咗錢又話冇收」,仍指他借款連利息欠836萬未還。他指所有按揭供款,亦是他全數出資,母親未付分毫。
案件編號:HCA14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