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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向下炒及僵屍股】攤薄25%以上供股擬禁 長期停牌或硬性除牌

蘋果日報 2017/09/22 17:15

除牌聯交所長期停牌向下炒

聯交所分別就加快除牌程序、及加強規管具高度攤薄效應的集資活動諮詢市場,兩份諮詢均至11月24日截止。
加快除牌程序方面,聯交所建議廢除現時的第17章應用指引,即因為業務或資產不足而長期停牌(三個月以上)的公司,有三階段、各6個月的除牌程序。聯交所認為多數現時長期停牌的公司,停牌期間遠超18個月,復牌進展亦不理想,建議聯交所可在公司持續停牌滿一段時間後將其除牌,方案分別為主板公司停牌12、18或24個月;創業板公司停牌6或12個月。
聯交所亦希望為現行《主板規則》第6.01條(即不適合上市的公司)所有除牌準則設立一套新的除牌程序。在這個新的程序下,聯交所可刊發除牌通知,並給予公司一段指定的時間補救,或於適當情況下,即時將公司除牌。
至於規管具高度攤薄效應的集資活動(俗稱向下炒),聯交所建議,禁止所有(個別或12個月累計)會令累計價值攤薄25%或以上的供股、公開招股及特定授權配售,特殊情況(例如發行人出現財政困難)除外。
供股及公開招股(open offers)方面,除了使用現有一般性授權發行新股外,規定所有公開招股必須取得少數股東批准、廢除供股及公開招股必須作出包銷安排的規定、如設包銷商,則必須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士,並須獨立於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但在公司提供未被認購股份的補償安排及符合《上市規則》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定的前提下,控股股東也可擔任包銷商;廢除現時適用於關連人士擔任供股或公開招股包銷商的關連交易豁免等。
至於窩輪,聯交所建議禁止公司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權證、規定使用一般性授權配售可換股證券時,其初步換股價不得低於配售時股份市價,亦建議禁止導致經調整後股價低於1港元或0.5港元的股份分拆或紅股發行行動。聯交所強調,上述建議僅針對股份分拆及紅股發行,無意訂立任何最低股價要求作為持續上市規定,即與2003年「仙股事件」性質不同。
另外,聯交所亦要求公司須加強在中期報告及年報內有關股本集資所得款項用途的披露。
港交所上市主管戴林瀚(David Graham)表示,一直透過執行《上市規則》來處理近年某些股份發行可能不公平對待小股東、或未能維持一個有秩序的證券交易市場的問題,此次提出有關集資活動的建議是有針對性的,務求確保正常的集資活動不受限制。他指交易所已經採取了更果斷的除牌政策,以回應市場對一些公司長期停牌的疑慮。此次建議修訂除牌程序,希望促使劣質公司迅速有序地退出市場,同時讓市場更了解除牌的過程,也讓本港監管與其他主要市場接軌。
最後,聯交所預告,有關借殼上市及持續上市準則以及相關建議的討論,將載於稍後另外刊發的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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