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藐視法庭】終審法院拒受理 黃浩銘上訴無望
終審法院黃浩銘刑事藐視法庭
2014年佔領運動中,一批市民被指在法庭頒下禁制令後仍留在旺角佔領區阻礙清場,部份人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部份人則於受審後罪成。當中判刑最重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雖已服完4個半月刑期,但堅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開庭審理兩小時後,駁回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黃浩銘稱,本案是香港首次動用刑事藐視法庭罪起訴示威群眾,故希望能有正審以探討罪行性質,惟今次判決與他的預期有點落差。他認為本案判決的影響,需視乎日後示威方式,他和同道會繼續恪守和平非暴力原則,追求民主。
黃浩銘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陳詞,其主要法律論點,是不只要證明被告有「基本意圖」做出違反法庭命令的行為,還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阻礙執行法庭命令及干擾司法,才可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惟上訴庭認為不需要「特定意圖」。
法官霍兆剛指,上訴庭已裁定黃浩銘事實上有藐視的特定意圖。李柱銘回應稱,上訴庭的裁斷缺乏證據,黃當時只是向執達吏提出正當問題,而且已有意離開現場。
法官李義卻質疑,本案涉及法庭指派執達吏執行禁制令,命令每日廣傳,毫無疑問,黃自知阻礙執達吏會干擾司法,現在爭議特定意圖的定義,只有學術意義,不切實際。李柱銘反駁指,這只是控方的觀點,下級法庭未有分析辯方觀點。
不過,李柱銘坦承,若法庭不接受對事實裁斷的挑戰,單靠法律挑戰,無助黃翻案。控方向法庭確認,並無任何正等候處理的終審上訴申請與李柱銘提出的法律問題相關,而佔旺案中只有黃之鋒正就判刑等待終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