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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暴之戰】地盤管工藏地盤工具被控 警認看不到破壞行為 官裁定脫罪

蘋果日報 2020/06/22 15:35

罪名不成立地盤判頭抗暴之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更新】

網民去年11月連日發起三罷及堵路,有地盤管工晚上在銅鑼灣被警方搜出身藏鎅刀、刀片、石屎釘、石屎鑿及思疑毒品的粉末等物品。涉案管工被拘控,控方早前化驗涉案粉末後,證實並非毒品,撤銷藏毒罪;至於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案件,今日開審。拘捕被告的警員在盤問下稱,相信被告曾經或者企圖參與非法集結或破壞,但承認不曾見到被告做出任何涉及非法集結或破壞的行為。裁判官林希維聽罷被告自辯後,裁定被告脫罪。
被告徐煒榤(23歲)原本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2日在銅鑼灣駱克道與景隆街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鎅刀、一盒刀片、兩盒鐵釘和兩把藍色鑿,以及危險藥物。今年1月,控方化驗涉案粉末後,證實並非毒品,撤銷藏毒罪。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一度改控以刑罰較輕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後再改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警員從被告「步伐轉向」認為形迹可疑
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庭上先播放被告遭警員搜身的片段,當時有防暴警員將被告背囊內的物品,包括豬嘴、護目鏡等物逐一放在地上,另有警員從被告銀包內搜出地盤證件。被告在片中自稱是「地盤科文」,當日原本到白石角上班,惟最終「返唔到工」,又謂:「我有合理需要買呢啲嘢,因為我地盤用。」其間有警員道:「唔需要喺度講!要解釋返差館講!」最終被告遭警員以涉嫌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拘捕。
拘捕被告的警員陳政賢,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第二應變大隊D3小隊。他供稱,當晚乘警車在港島區巡邏期間,得悉有人在銅鑼灣崇光百貨門外堵路及破壞。晚上約9時40分他和同袍到場,甫下車即看見約70名「街坊裝」人士四散,事後他們行至駱克道與景隆街交界時,約20名「街坊裝」人士迎面跑來,其後放慢腳步。
陳看見被告身處其中,背著背囊兼身形高大,而且避開他的眼神,急步向崇光百貨方向離去。陳從被告「步伐轉向」之舉,認為他行迹可疑,於是截查被告。
警員指不認同被告擁該些工具的意圖
陳接受辯方盤問時稱,普通市民知悉案發當天傍晚至晚上有堵路等「暴亂」事件後,應「盡量避忌」,不應逗留現場。陳揚言市民應從新聞報道或網上資訊獲悉相關資訊,惟亦承認上班市民未必得知這些訊息;而市民如有需要到銅鑼灣轉車,即使他們知道相關資訊亦無可避免。
陳在盤問下又稱,被告案發時的舉止「唔知係驚,定係有啲心虛嘅感覺」。辯方向陳指出,被告遭搜出的石屎釘被報紙及膠紙包裹,陳表示沒有留意,只留意石屎釘被膠紙包住。
陳接受盤問時聲稱,相信被告曾經或企圖參與非法集結或破壞,又謂地盤監工理應有圖、紙及筆等物件,但被告身上沒有這些物品。辯方指涉案的釘和鎅刀等是地盤常用物品,陳同意,惟亦表示「唔認同被告擁有嘅意圖」。至於豬嘴,陳同意可以防塵,但又指豬嘴可以防毒氣,而且被告身藏的豬嘴屬雙濾罐設計,方便使用者跑動。不過,陳在盤問下承認,沒有看見被告曾作出任何涉及非法集結或破壞的行為。
經常將豬嘴及護目鏡帶在身上
被告自辯透露,案發日早上原本要到白石角地盤上班,惟途中受堵路影響,於是在旺角下車,在請示上司後購買石屎釘、石屎鑿、運動褲等物品,以作翌日到新地盤工作之用。及至中午交通回復暢順,被告則改到辦公室處理文書工作,下班後到銅鑼灣行街及用膳。被告形容當晚銅鑼灣市面狀況平常,有市民「行嚟行去」,車輛亦如常行駛。
被告又謂當晚用膳後,看見警員到達崇光百貨外,清理馬路上的磚塊及雜物,惟該批警員離去後不久,再有警員抵達現場。被告以為軒尼詩道再次封路,遂轉入內街步行往巴士站搭車,此時多名防暴警員突然出現,令他感到「嚇一嚇」,最終在靠牆行走期間遭警員截查。
被告承認在銅鑼灣轉車並非其回家的唯一選擇,而且他大可乘搭港鐵到其他地方轉車;但被告解釋,因乘搭港鐵到港島另一處轉車甚為麻煩,加上他認為警員即將清場完畢,所以打算在警員離去後步行往巴士站乘車。
曾出示五金舖購物單據 警員卻沒記錄並謂「唔需要寫」
被告在控方盤問下稱,他經常將豬嘴及護目鏡帶在身上,因為這些物品頗為昂貴,若將它們放在地盤內,很容易被偷,而案發前他確曾被偷去豬嘴及護目鏡。被告在盤問下亦透露,被捕後曾在警署內向警員出示旺角五金舖購物單據,惟警員沒有記錄相關事項,謂「唔需要寫」。
林官在被告作供後即時作出裁決,指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藏有涉案工具作非法用途。林官雖然接納警員證供,惟亦表示被告的說法並非完全不可能。
林官指出,警方早已知悉被告是地盤管工,被告的工作證、購物單據、工作證明等均可作證據。林官亦指,被告家住南區,案發時在銅鑼灣轉車回家並非不可能。而被告身藏豬嘴、護目鏡、黑色長褲及風䄛等物品,無疑可證明他或與示威有關,但觀乎被告的工作背景和庭上解釋,這些物品亦可關乎地盤工作。
裁判官批准辯方取回訟費
林官最終裁定,法庭未能得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指被告藏有涉案物品用作非法用途,故裁定被告脫罪。
辯方隨即申請訟費,強調被告並無自招嫌疑,且已向警員解釋涉案物品的用途,對警方亦態度合作。辯方又透露,本案提堂後,處理案件的裁判官曾多次質疑控方有何基礎提控。辯方亦曾在今年3月去信控方要求撤控,惟遭控方拒絕。
控方反對辯方的申請,指案發時為社會事件較激烈的時期,而被告攜帶的物品和衣著與「非法人士」相類似。控方亦稱,警方一直沒有見過被告到五金舖購物的單據,至今天才首次看見。林官最終批准辯方取回訟費。
【案件編號:ESCC25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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