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證人施壓 大狀上訴得直
【本報訊】大律師黃志偉八年前代表一宗盜竊案被告時,草擬三封信件向任職律師的控方主要女證人施壓,指她出庭作供或違反律師與客戶間的法律專業保密責任,黃因而被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半年。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他上訴得直推翻罪名,但指他作為律師的能力低,特別是他對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理解差勁。
執業逾20年的上訴人黃志偉(59歲),在05年11月至06年1月處理一宗盜竊案時,於女證人麥少芬出庭作供前,沒通知控方下三度去信麥。麥是盜竊案被告的事務律師,黃認為她出庭作供或違反法律專業保密責任,或會循民事控告她並向律師會舉報。
終院判詞指,黃當年預備案件時曾於筆記寫下,可用法律專業保密權作為案中論據,終院指他可能真心相信該論據存在,不認為他利用本身的法律知識,作為恐嚇證人的藉口,亦不認為他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但法官指黃作為律師的能力低,特別對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理解差勁。法官提醒法律界接觸另一方證人時要小心,若沒事先通知另一方便接觸證人,定必引人懷疑。黃昨離開法院時自信地說:「我由頭到尾都冇覺得我犯法,𠵱家證明咗我講得啱。」
案件編號:FACC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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