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軍領袖藏萬用刀罪成 還柙過年始判刑

蘋果日報 2021/01/29 22:46

萬用刀童軍領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前年11月連日三罷首天,兩名中學男生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外被警員搜出身藏萬用刀、索帶及螺旋鉗,案件早前審結。其中一名男生自言是童軍領袖,會在活動中使用萬用刀,又稱案發時因被胡椒噴霧射中,導致聽不清楚警員查問。惟裁判官張志偉今裁決指,警員查問該男生的過程恰當,男生作供並不誠實可靠,裁定他罪名成立。不過警員在拘捕和羈押另一男生、以至處理相關證物的做法出現疏漏,導致法庭對辨認被捕者的證供存疑,裁定該名男生脫罪。童軍領袖須還柙過年,等待一系列報告後始判刑。
兩名被告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現已18歲的被告周銘鴻裁定罪成,控罪指他於前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攜有一把可摺萬用刀;案中另一名被告、16歲嚴姓男生則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三包塑膠索帶和一把螺旋鉗,今獲裁定無罪。

官明言受上訴庭所限 不應判處感化

張官在宣讀裁決後向辯方指,基於周的年齡,打算為他索取一系列報告後始作判刑,當中包括感化報告,惟同時指上訴庭近期案例顯示不應考慮判處感化。張官自言受上訴庭所限,若然索取感化報告後,「到頭來唔應該使用」,報告便無意義,著辯方尋找相關案例後再作陳詞。
辯方引述近期類似案例指,涉案萬用刀頗為常見,體積細小,對公眾的影響亦比案例所涉物品為輕,而上訴庭也言明年輕罪犯應獲得更生機會。況且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現場曾有堵路發生,也沒證據顯示周曾參與堵路,周的罪責不至於屬嚴重類別。
辯方亦提出為周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周同意大部份案情,只是爭議當中一些事情,並非全無悔意。張官起初表明社會服務令並非適合判刑,惟聽取辯方陳詞後決定一併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周需要還柙至下月19日候判,其間等候感化、社會服務、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以及青少年罪犯專案小組評估報告。
控方案情提到,周在警員蔡志輝查問下聲稱因「驚警察」而逃跑,而他逃跑前曾「掟啲嘢去馬路,堵吓路」。惟辯方指出周被警長梅劍昇以胡椒噴霧射中,眼部非常辛苦,其後蔡更在他眼睛仍感刺痛時提出具誘導性的問題,質疑蔡沒有施行警誡,周是受警員逼供。

案發前一天曾收拾背囊 官指被告應會發現萬用刀及取出

張官裁決則認為,警員當時不可能不了解情況便貿然拘捕周,而且警員在為周洗眼及問他需否求醫後,才搜查其背囊,有關注周是否不適,因此若周不回答警方查問便不獲洗眼的前設並不存在。張官亦指,周坦言在查問下能聽到關於地上手套是否屬於自己等問題,可見周中椒後的意志不受影響,不認為周中椒和遭警員按在地上後,會因害怕而不懂提出要求。
張官亦指,警員查問周為何逃跑、以及逃跑前做了甚麼,均屬初步提問,而其他被截查人士「有冇份」則並非針對周。張官認為先警誡、再查問的確是較合適做法,但周在沒有受到警誡下一度保持緘默,警員沒有施行警誡也並非懷有惡意,採納警員因應現場情況而沒有警誡的解釋,亦裁定周和警員的對話可以呈堂。
周在審訊時出庭自辯,透露是童軍領袖,涉案萬用刀在露營、行山及野外定向均會用到,他也打算向童軍新丁展示望遠鏡及萬用刀,並介紹用途。當天周身穿黑衣回校參與罷課,途中遇上警察衝向他和同學等十多人,周逃跑轉身不久已被施放胡椒噴霧。
張官裁決則指,周供稱出席不同場合都會使用涉案背囊,而既然當天他是回校參與罷課,周理應毋須攜帶課本及文具等用品。張官認為,周在案發前一天曾收拾背囊,那時他理應發現內有望遠鏡及萬用刀並將之取出,不會沒有發現望遠鏡及萬用刀仍在背囊內。
張官又認為,警員蔡志輝和警長梅劍昇的證供互相脗合,亦沒有迴避對周有利的證供。張官因而裁定周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兩名警員作供則誠實可靠。
張官亦指,被搜出的生理鹽水、手套等物品,均是堵路者的常見裝備。而涉案萬用刀有合法用途,惟也可用作鬆脫地磚、剪開物件以拆除和組裝路障等等。基於環境證據以及周的招認,張官裁定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便是周管有涉案萬用刀是作非法用途,裁定罪成。

警沒向17歲男生施警誡 對答不可呈堂

案中嚴姓男生亦質疑當時警員與他對話的內容不可呈堂。裁決透露,拘捕嚴的警員供稱,嚴接受調查時稱曾經堵路,事後因害怕被捕,故此一看見警員便逃跑;惟警員坦言查問嚴時沒有施行警誡。辯方質疑該名警員聲言「我哋當傾偈咁傾」,以閒聊為名套取情報。
張官裁決指該名警員的做法不理想,皆因警方查問不應以閒聊形式進行,否則會令被查問的人因被誤導而鬆懈,從而在警員誘導下回答問題。張官因而裁定警員與嚴的相關對答不可呈堂。
裁決又透露,拘捕嚴的警員在審訊時供稱,截查嚴之後以他身上八達通的相片和嚴本人外貌作比對,但不記得是在現場抑或是回到警署後,才獲悉嚴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以及住址等個人資料,亦記不起嚴被截查時有否蒙面。
張官質疑,嚴有攜帶身份證,為何警員不直接向他索閱,又表示嚴接受調查期間有否脫下口罩是重要細節,影響到辨認被捕者的證供是否可靠。惟該名警員在記事冊及書面供詞內都沒有提及相關細節,質疑為何他在庭上作供時又會突然記起。
拘捕嚴的警員又供稱,帶嚴返回警署後曾向他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但控方審訊時卻沒有提供相關文件。張官認為此一情況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質疑究竟警員曾否向嚴發出通知書、抑或是警員將通知書發錯給其他被捕人士。
至於證物方面,裁決透露拘捕警員起初在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內聲稱,他將涉案證物交給另一同袍。但拘捕警員在本案開審前六天改口供,聲言獲該同袍告知,其實接手證物的警員是另一人,而相關文件又寫上與嚴的姓名同音之名字。
張官裁決指,證物交收理應當面進行,為何相關警員沒有即時確認同袍身份,而是要靠其他同袍事後告知,質疑拘捕警員粗疏大意。
【案件編號:ESCC7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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