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出,被告先後13次來港與葉幽會,晚間往葉位於廸士尼樂園地盤的辦公室度宿,去年7月28日來港後,在五金舖買了一支鏹水及一支通渠水。於8月2日下午,被告與葉妻在電話互相對罵。
翌日凌晨,被告在葉的辦公室,聽到他與妻子講電話情話綿綿,長達一小時,令她極為憤怒,遂靜悄悄將鏹水及通渠水換樽,倒入另兩個樽口較大的膠樽內,方便淋潑,當葉一掛線,她便向葉攤牌,質問他會否離婚,盛怒下迎面向葉淋完鏹水再淋通渠水。葉負傷衝入毗鄰辦公室求救,送院證實全身約百分之二十皮膚灼傷,延至同月11日因併發症不治。
被告曾辯稱,遭葉呃錢呃感情,花盡三萬多元積蓄,當晚葉出言侮辱她,指她貼錢與他做愛,連妓女也不如,她受挑釁下才淋潑腐蝕液體,只想嚇一嚇對方,教訓他不要再呃其他女人。
案件編號:HCCC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