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家庭慘案,令我想起三年前婦女團體到立法會提出的一系列申訴,其中一項就是遭配偶虐待,但報警卻得不到幫助。當時政府的回應是,已有指示發給警員,提點他們如何協助求助的婦女,但我們認為,最大問題不是在於政策而是執行。有指示並不足夠,重要是執勤的警員的心態與訓練,能否保持適當的警覺,及以同情而不是懷疑或冷漠的態度以待。如果警員一般認為這屬「家事」,被虐的婦女只有設法與丈夫和解的話,那就多麼堂皇的指示也不管用。
但報警只是其中一個環節,即使社工服務、多設和諧之家院舍,也只是減輕問題的方法,要真正解決問題,或防止問題發生,還須看社會和個人的問題。虐待配偶,一般不是一朝一夕,而是長期持續,而被虐的婦女下不了決心離開虐待她的丈夫,原因不是在於她實際上根本沒有選擇,就是在於她在心理上難以面對不可測的將來。這兩方面的問題解決不了,情況就不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