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剔除改動奇怪無意義 憂疑犯引渡往法制落後區
白孝華逃犯條例李家超
白孝華(中)強調,《逃犯條例》修訂後,可把疑犯引渡到法制較為落後的地方,而當地的法律觀念未必與本港相符。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昨日(29日)刊憲,雖然保安局剔除9項經濟罪行,而且只有可被判囚3年或以上的逃犯才會採用單次個案方式引渡,惟仍未能令各界疑慮,台陸委會更揚言可能有台商會撤出香港。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接受《有線新聞》查詢時更表示,當局的3年囚刑限制和剔除9項經濟罪行的改動毫無意義而且十分奇怪,他強調《逃犯條例》修訂後,港府可把疑犯引渡到法制較為落後的地方,而當地的法律觀念未必與本港相符。
白孝華直指,政府新增的2項規定都毫無意義。在剔除9項經濟罪行方面,白孝華認為部份罪行亦可能帶來嚴重後果,剔除它們十分奇怪。而且就算剔除有關罪行,若一人同時犯了2項罪行,一樣可以被引渡,換言之,現時的「保障」根本無意義。至於可被判囚3年或以上的逃犯才會被引渡,白孝華指,除了罪名較輕的罪行外,幾乎全部罪行都包括在內,有關門檻其實很低。
雖然事件是由港府未能引渡疑犯往台灣而起,但白孝華強調,新的《逃犯條例》是容許把在香港的疑犯移交往任何一個地方的法院,而當地的法律制度、法律觀等均未必與香港相同。而且除了內地和澳門外,疑犯亦可能被引渡到與中國簽了引渡協議的國家,例如俄羅斯、阿富汗或伊朗等。雖然政府強調法院會把關,並在特首發出證明書後才會啟動移交,但白孝華認為,本港法院只能判斷申請個案有否跟隨條例,並沒有質疑特首發出證明書權力。
白孝華出身律政司,1986至2002年一直在律政司負責引渡及司法互助等範疇,離職時任職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後轉為私人執業,曾處理白韻琴逃稅單案及陳裘大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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