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則表示,地產經紀為爭取生意,不時與合作夥伴合作,然後拆佣給他們,有時即使是提供一個訊息或轉介客戶,公司亦會批佣,公司鼓勵員工自行決定是否發佣,以免影響生意,即使遇上巨款交易,部門高層已有決定,無必要一定經他同意,如此案中陳雁樓已有足夠權力「拍板」;除部份特殊例子,公司不批准經紀在顧客下屬未獲授權下,非法支付佣金給該下屬。
施永青隨即舉例說,有顧客不知是否「出糧唔夠」,有時會叫經紀給利是其司機或工人,經紀認為無問題,但公司會提醒他們如未獲顧客准許、書面認可發佣,便會存在危機。施稱,他無參與涉案交易,但據他所知是被告虛構一間公司,騙取公司佣金。
施永青續稱,公司過往會要求經紀向顧客取得書面認可,才可分佣給其下屬,但制度執行不嚴謹,只由部門高層監管,去年公司已就有關制度進行改革,經紀必須提交書面認可,並經獨立監察部門審查,可方批佣。
施永青作供完畢後向記者稱,過往曾作供三、四次,心情並不緊張。他指廉署揭發案件時,令他感到「震驚」,他沒怪員工,他們失去工作,且有可能面對更嚴重的後果,覺得他們為爭生意,並不值得,案發後員工意識提高不少,更「搞到好多生意都唔敢做」。
被告潘志明、劉秀瑜及陳綺玲涉非法提供利益,利豐(貿易)前總經理何偉中則涉收回佣,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1008-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