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不想再寫中信股份(267),皆因人人有憧憬,來來去去似是老調重彈:估值欠吸引、賣點被高估,太過自討沒趣了。但證監會引用證券條例第213條,入稟民事訴訟,就六年前的外匯衍生合約巨額虧損一事,涉及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為小股東追討,引來投資界議論紛紛,既然如此,小妹亦不甘寂寞。
六年前的事,其實背後涉及太多如果。如果澳元沒有因為金融海嘯而有過一段大震倉,中信泰富該批為對沖而做的衍生合約,其實是會賺大錢;如果沒有當年的巨虧事件,中信集團會否一如現在般借殼上市嗎?如果沒有這件事,榮智建、范鴻齡會怎樣?尤其後者,當年如日方中——行會成員、交易所董事、積金局主席,事後回想,實屬可惜;另外,如果2008年9月12日一份為一項普通交易而寄予股東通函內並無載有「董事會知悉……財務及交易狀況概無出現重大不利變動」這句子,斷估今天就不會斷正;更如果商罪科及律政司一早有所行動的話,證監會亦未必會趁民事索償限期六年內之最後一日,要自行出手。
媒體及頗多財經評論,對於證監會行動幾乎一致叫好,小妹是認同的,特別是在本港沒有集體訴訟機制下,證監會的行動有如為民請命,負起保障投資者責任,亦具極大警嚇作用。事件擾攘六年,當局查過商罪科搜過,要證監會連出兩招,既民事入稟,並循內幕交易審裁處尋求處分,表面是凸顯監管機構的獨立,實際上亦難免予人感覺,過程中曾有人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