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暴動案 被告因與涉案租客名字相似而被控

蘋果日報 2020/12/16 15:59

串謀暴動

去年10月1日警方在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搜出白電油及布條等物品,拘捕六名男女,控以串謀暴動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作中段陳詞。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之間存在協議,其中被指租用涉案單位的被告,其大狀指租客名稱根本與被告名稱不相符,單位內也沒有任何屬於被告的物品,要求裁定被告毋須答辯。控方則指,租客姓名與被告姓名相似,惟同意除了閉路電視拍到該被告曾於涉案樓層出現一次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與案有關。
本案六名被告分別為全職電競選手張浩輝、學生胡凱富、學生陳子斌、女文員蘇美莉、李姓女生及無業男沈卓勤,年齡介乎17至25歲。各人原本被控串謀縱火罪,控方早前改控串謀參與暴動罪,另有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法官沈小民明日將會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被告名叫沈卓勤 業主指租客姓名譯音「卓簡深」

辯方今日繼續中段陳詞。被指租住涉案單位的第六被告沈卓勤,其代表大律師指出,控方連針對租客是否被告的證供亦非常無力。根據涉案單位的業主早前供稱,租客為「卓簡深(譯音)」,與被告的姓名「沈卓勤」不同。而被告並非於現場被捕,現場也沒有任何屬於被告的物品,電話紀錄等完全與他無關,沒有任何證據指他與其他被告有關係,要求裁定被告毋須答辯。
沈官問控方有何證據將第六被告牽涉案中。控方回應指,租客姓名與被告相似,惟控方承認業主作供時稱租客為「卓簡深(譯音)」,作供時沒有寫下此姓名的寫法呈堂。而除了閉路電視拍下第六被告出現單位樓層外,就沒有其他針對他的直接證據。控方稱法庭可推論租客是否被告。
沈官再問:「我想搞清楚,個名邊度相似?係邊一個字相同?卓字?」控方回應指:「我都唔知點解業主會話係『卓簡深』(Cheuk Kan Shum的譯音),被告名係『沈卓勤』(Shum Cheuk Kan)。」
至於其餘被告則在同一單位中被捕。第一被告張浩輝的代表大律師指,「雖然控方證人一直用『暴徒』來稱呼示威者,但事實及證供顯示,控罪時間範圍內的確有集會有不反對通知書」,故不能排除當中有被告可能參與合法集會。而各名被告中「一個諗東,一個諗西,就冇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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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蘇美莉(左)及第一被告張浩輝

若串謀暴動證據不足 另控串謀非法集結不合邏輯

而第二被告胡凱富的代表律師則稱,現場所搜到的32支玻璃瓶,全部是同一品牌的啤酒樽,不能排除是各人飲完啤後餘下,收集用於製造汽油彈並非唯一推論。而第五被告李姓女生的代表大律師則稱,沒有閉路電視拍到被告進入單位,不能排除她只是到單位「宿一宵」,控方亦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現場有玻璃瓶等物品。
辯方又指,控方稱如法庭認為舉證程度不足,可考慮裁定被告們串謀非法集結,但辯方認為此舉不合邏輯,亦不符控方指控立場,「你話非法集結用汽油彈,係冇可能會發生」,而有汽油彈出現必定是暴動,不可「降級」稱是非法集結。
辯方又謂,控方不能將現有證供「斬件」或「將證據炒埋一碟」,「有啲被告就話佢串謀暴動,有啲就話佢串謀非法集結」,從而要求法庭自行考慮及決定個別被告的刑責。辯方強調,控方是指控所有被告有同一協議。
控方陳詞時指,法庭應靠環境證供、即當時單位內搜到大量抗爭者物品及汽油彈原材料,以及當時的社會環境,推論各被告有協議參與暴動。控方並稱,要求法庭將第六被告與首五個被告分開處理,「就算第六被告表證不成立,都唔代表都要裁定五個被告都表證不成立」,並指根據單據及呈堂訊息等證據,針對三名男被告的證供比兩名女被告強,稱現階段法庭只需考慮被告們表證是否成立,暫不需考慮「串謀者原則」。
法官沈小民稱需時考慮,押後至明日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案件編號:DCCC908、9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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