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今開審 申請人:歧視非原居民及女性
劉業強司法覆核挑戰丁權新界原居民
丁屋政策受挑戰﹗「覆核王」郭卓堅2015年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及違反《人權法》,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社工呂智恆及後加入訟訴。案件今日正式開審,郭及呂一方表示,丁屋政策規定成年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方可受惠,歧視非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又指港府一直不敢面對丁屋政策,議而不決,立法會雖已通過《性別歧視條例》,但政府沒處理丁屋政策涉及的歧視問題。
案件涉及新界原居民丁權,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兩名副主席張學明和林偉強、元朗區議會主席沈豪傑今日到庭旁聽。休庭期間,劉業強在庭外向記者發言,呂智恆在記者身後高叫:「香港人絕對唔會向任何特權階級低頭!」劉沒回應,繼續向記者表示本案嚴重挑戰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鄉議局暫不評估審訊結果,但會以積極態度面對,相信本案可掃除丁權不受法例保障的疑慮。
代表兩名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指,政府一方引述《基本法》第40條,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但條文並無提及女性原居民權益會否受保障,亦無列明丁權是否「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他認為針對女性及非原居民的具特權及歧視性政策,有違《基本法》第25條、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項。
李柱銘又指出,政府沒有以所有香港居民利益為依歸,在管理、使用或發展土地上未能履行《基本法》第7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李引述《基本法》第120條及122條表示,中英雙方討論主權移交事宜時雖有論及地租問題,但刻意就丁屋政策留白,是為了讓後來港府決定政策存廢,認為1997年主權移交後,港府無責任亦無必要保留丁屋政策。
李又提及,清室與英國於1898年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新界租借予英國,但英政府後來亦將部分界限街以北土地劃作「新九龍」,使丁屋政策無法適用於這些地區。
至於政府一方強調丁屋政策可追溯至清朝,李柱銘反駁指,《大清律例》沒有列明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不可擁有或取得土地。據《律例》,任何人如要建屋需先通報官府,但不須取得政府許可,只要建屋者擁有該土地,官府基本上不會干涉。但英政府租借新界後,將所有新界土地變為官地,又施加不少限制,如村民如在其土地上建屋,須先取得相關牌照。李認為,滿清及英國的土地管治政策非常不同,兩者雖有相似之處,但就如「蘋果與橙」,認為不能相比。
對於鄉議局提出丁屋政策屬「合法」權益,李指《基本法》第122條的確有列明「丁屋地」、「合法父系繼承人」等字眼,但第40條即「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卻沒有寫明丁權屬「合法」權益之一。李指,丁屋政策違反《大清律例》,法官周家明質問如何違反,李表示會留待明天續審時回答。
李又指,擁有丁權的原居民出售丁屋後,仍可以申請公屋,對無丁權者不公平。李引述政府截至本年9月底的輪候公屋數字,指約有15萬宗一般公屋申請,平均須輪候5.5年;相反,合資格申請建丁屋的原居民,根據政策規定丁屋不得高於三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計算,其家庭已可享有面積共約2,100平方呎的丁屋。
申請人一方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譚俊傑及譚俊宜代表。而本案答辯方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派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聯同大律師莫若志及陳浩淇應戰。至於被列作有利害關係一方的鄉議局,則由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會同資深大律師翟紹唐、資深大律師鮑進龍及大律師鄧俊傑作代表。審訊預計需時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