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工人被控以雷射筆襲警 辯方質疑控方專家證人身份

蘋果日報 2020/06/11 14:36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專家證人雷射筆抗暴之戰

抹車工人被指於去年12月15日在旺角用雷射筆射向警車,透過玻璃射到車上警員,被控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日續審。控方傳召高級督察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供,辯方反對其專家證人資格,指他沒有受過醫學訓練,未能指出雷射筆如何影響眼睛,只能證明雷射筆為電子裝置。裁判官黃士翔考慮後,接納該高級督察為電子裝置的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盧永楷透露,他於1996年加入警隊,現屬刑偵技術服務部,早年在英國某大學修讀電子工程及光子學士學位,加入警隊前亦曾從事電子工程的工作。
證人首次就檢驗雷射筆作供
盧供稱,現時在警隊負責檢驗、分析處理證物或電子裝置,用作提取資料供呈堂或舉證之用,至今處理超過1,500宗案件及2,000件證物,亦曾九次以專家證人身份在法庭作供。他自言至今已檢驗逾百宗有關雷射筆的案件,但承認今次是他首次就檢驗雷射筆作供。
控方向法庭申請接納盧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辯方代表大律師郭憬憲提出反對。在辯方盤問下,盧承認沒有受過任何醫學訓練,對眼球結構「比一般人多少少知識」,曾學習過眼球如何改變光的「走線」等,惟他承認對於光如何傷害眼睛並非他的專業範疇。
郭大狀陳詞指,盧只能證明涉案雷射筆是雷射裝置,但法庭需要考慮雷射光如何令眼睛受傷、是否構成襲警以及是否屬攻擊性武器等,惟現時控方的專家證人未能協助法庭考慮這些議題。
控方則指,該名專家證人會量度涉案雷射筆的功率,套用在國際標準,解釋對人體及眼球造成的傷害。郭回應指,如果國際標準是醫學內容,則與一般常人用英文理解標準並無分別,就算作供亦屬片面。裁判官考慮後,接納盧為電子裝置專家證人。
指涉案雷射筆光束在10厘米範圍內屬3B級別
盧供稱,今年1月13日收到涉案的雷射筆及一粒電芯,筆上有標籤寫上「Danger」及「Max Output power >100mw」字眼。檢測後,他發現雷射筆可成功發射光線。他用頻率分析儀量度,光線波長為532.95納米。其後他將新的AAA電池放入雷射筆內,並量度三個不同距離的光線最大功率,10厘米得出59.44毫瓦、40米為3.12毫瓦、60米為789.76微瓦。盧供稱,如以國際電動委員會的標準分析,雷射筆發出的光在10厘米範圍內屬3B級別。
他今午繼續作供,指根據國際指引,涉案雷射筆在40米以內範圍照射「一定會傷眼,斜射都會射到眼」,60米外則不會傷眼;他又稱指引中寫明雷射光如何令眼睛受傷,太熱會令視網膜受損,亦易出現白內障等問題。
盧接受盤問時,同意雷射光本質是電磁波,而物理學上沒有「電磁波能接觸人體而產生力」這概念;但指電磁波可產生能量或熱量,接觸到會有化學反應。辯方稱,專家證人試圖將雷射筆最大程度可曝露而不受傷的數值,說成等同會構成傷害眼睛;盧回答稱,被射後會有不良後果,視乎雷射光強度等因素。
被告林澤光(33歲)否認去年12月15日在旺角雅蘭中心一期外管有一支雷射筆以及襲擊警長3236。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本月17日結案。
【案件編號:WKCC4604/19】
記者 袁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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