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報告提及,曾健超身上傷勢是受拳打腳踢所致,其中心口及背部15處最顯著的圓形狀紅腫,與警方常用的「軍裝專用警棍」形狀脗合。曾肩膀和腹部有條狀紅腫,估計有人穿警員軍靴踢曾。
警長畢宏達供稱前年10月15日凌晨見曾在花槽淋水,遂上前制服。曾欲箍他的頸,他便先發制人反箍着曾,用力將曾按下。畢形容曾是「暴力反抗」,法官問曾是否成功箍到他?畢稱「感覺唔到,一剎那太快」,法官追問畢口中「暴力」是指甚麼,畢改口稱曾只是在鬥力,不算暴力。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聽罷便質疑,畢當了28年差,分明知道甚麼是「暴力」,他改口供是「別有用心」,畢否認。
另一名警長程英偉則指當晚他幾乎用盡全力,將曾拉下行人路,他看不見曾有表面傷勢。程在盤問下指曾在行人路上多次用手肘打向他心口,他便扯下曾的口罩和面罩,噴胡椒噴霧。程繪形繪聲形容,曾中椒後反抗更劇烈,像陀螺般擺動雙手,最終失平衡跌下,頭部「砰一聲」撼中花槽。另外3名警員趁機拉住曾的手,由程索上膠帶。
程承認未上手銬前,曾仍不斷掙扎,當時面向地的他有機會糾纏時擦傷面;曾的手腕及手臂也可能因掙扎而受傷。清洪問程,曾表現極不合作,程有否對曾拳打腳踢?程猶豫一會問:「你指不合法武力?」程表示有用膝頭壓住曾兩至三分鐘,同意曾或因而受傷。清洪質疑,程曾用鈍器襲擊曾的背部,惟程否認,但其他同僚有否這樣做?程表示「我無留意」。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980/15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