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在公廁「鬼混」被帶署的少男少女,分別為十七歲及十五歲,由於少女仍未成年,警方將案件列作「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處理。
現場為通宵開放的荃灣國瑞路公園,公園內有男女公廁連浴室,女廁內間有四廁格及四浴室。
警方表示,昨日凌晨三時許,有警員在公園內巡邏進行反罪惡任務,公園內全無人迹,一片寧靜,但當警員巡至女廁門外時,聽到女廁傳出男女嬉戲聲音,警員覺可疑,急召女同袍到場協助進入女廁調查,結果在其中一浴室內發現一對衣衫不整少男少女,浴室地上鋪有報紙,懷疑被人用作「陽台」,地上亦留有廁紙。
警撿安全套
警員同時在浴室窗口對開地上撿獲一個安全套,疑有人見醜事敗露圖棄掉證據,調查後,將二人帶走及通知家長到警署協助調查。
根據本港法例,任何男性與十六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不論該少女同意與否,均觸犯刑事罪,會被控以「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經定罪後大都判以監禁刑期;未成年少女如在十三歲以下,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十三至十六歲最高刑罰則是五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