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指現時私隱條例下,病人有權委託其他人士,向醫護人員查閱或更改個人資料;但互通系統下病人不可授權他人,代為查閱或更正其病歷,損害病人自主權,甚至可能影響治療。
電子健康紀錄專員沒有責任檢查互通系統是否符合法例,或病人資料是否正確,「唔查又點監察」,安排令人難以理解。蔣稱草案存在不少漏洞,包括只規定透過電腦擅自取得電子病歷,及濫用資料作直銷等用途才屬違法。
立會議員張超雄指,草案令輕度弱智或年老病人,因不能委託他人而難以處理病歷。食衞局稱以往收集意見時,有市民擔心被僱主強迫交出委託權,令僱主可取得病歷。該局會考慮私隱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