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發言人指,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方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並由僱傭雙方協定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於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內另定休息日,及須於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作出通知。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休息日,或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即屬違例,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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