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駛經堵路現場被掟雜物 文員被控非法集結 警否認庭上加插證供

蘋果日報 2021/06/16 18:43

非法集結追究警暴雷射筆

前年10⽉27⽇網民發起「追究警暴」集會,同⽇旺角有⽰威者聚集。有示威者疑用雜物擲向警車,車上的速龍小隊成員下車追捕,拘捕了一名年輕文員。文員被控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辯方質疑,拘捕被告的速龍小隊成員,在口供紙沒提及現場有人手持雨傘、水樽及戴口罩,質疑他在庭上才加插這些證供,是為了迎合被告的裝束及手持物品。警員不同意。
被告⿆成峰(23歲)被控在2019年10月27日,在奶路臣街近燈柱AA2618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使⽤⾯罩蒙⾯、在公眾地⽅管有能發射雷射光束的攻擊性武器,以及管有三⽀噴漆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辯方將爭議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以及證物鏈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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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麥成峰(右)
拘捕被告的速龍小隊成員、警員13864陳池鎮供稱,事發當日西九龍區有公眾活動,他負責在破壞社會安寧或暴力事件發生時到場掃蕩。當晚7時40分,他在尖沙嘴警署待命期間,從通訊機得知亞皆老街有大量示威者堵路及破壞商舖,於是偕十多位隊成員乘坐警車到場。
警車駛至染布房街近奶路臣街街口時,一群為數約30人的黑衣示威者各自手持木竹、水樽、鐵枝、雨傘等物品,並將手上物品掟向警車,陳見狀馬上下車追捕示威者。就在他甫下車時,他見到被告揹藍色背囊、戴深色帽、穿黑色衫褲、波鞋及冰袖,在馬路中心掉頭往彌敦道逃跑。陳指,他有理由相信被告參與了剛才的非法集結,於是追捕數十米後將他推停制服,並替他反手鎖上膠手扣。

書面口供沒提過示威者持傘或水樽

陳將被告帶返行人路進行搜查,發現其背囊內有兩個工業用過濾口罩、三支不同顏色的噴漆,並找到他的身份證,於是脫下其口罩和冰袖核對身份,之後以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宣佈拘捕。
陳又補充,當時他在被告的右後褲袋找到一支雷射筆,但他認為須先待化驗,故未有就雷射筆拘捕被告。直至當時約8時,偵緝警員到場接手被告及財物,陳自言期間沒干擾過證物或改變其狀態。陳在現場撿取了被告的背包、帽子、雨傘及搜出物品,交予偵緝警員11880毅永達帶返警署。
辯方盤問時指,陳在事後補錄的書面供詞中,形容在奶路臣街的三十多名示威者均「面戴工業用過濾口罩,身穿黑色上衣,手持鐵枝及木棍」,沒提及有人手持雨傘、水樽及戴口罩;他又形容當時「突然間有一名示威者用鐵枝扔向警車,造成毀壞及巨響」,與庭上證供不符。
陳承認他的紀錄有偏差,因為當中所指的是大部份人,又強調「落車嗰陣個畫面見到有呢啲物品(水樽和雨傘)」。辯方質疑,陳在庭上才加插這些證供,是為了迎合被告的裝束及手持物品,陳不同意。
辯方再反問陳,他聲稱要先待化驗,故未有就搜出雷射筆拘捕被告,那麼他若在街上搜出一包白色粉末,是否又要先作化驗才作出拘捕?陳不同意,並解釋當時已就其他罪名拘捕被告。辯方質疑被告當時根本沒管有雷射筆,陳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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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毅永達
控方其後傳召接手的偵緝警員毅永達作供。他指出在接手處理被告後,被告曾報稱身上有擦傷及疼痛,但不需要求醫。 毅續指,他押解被告到紅磡警署等候見值日官,其間發出了羈留人士通知書及施行警誡,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亦沒有作出投訴。當晚約10時半,他在被告面前撿取證物,包括涉案的雷射筆及噴漆,同晚再將證物交予鑑證科警員9058。毅指,當晚他看管物品其間,沒有干擾或離開過證物。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KCCC8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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