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指出,TigerAsia於08年至09年期間,涉嫌在股東配售建設銀行(939)及中國銀行(3988)的交易中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早於09年對TigerAsia及三名人員(BillSungKookHwang、RaymondPark及WilliamTomita)採取法律行動。
原訟法庭較早前已決定,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昨日解釋原因,指只有刑事法院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才可處理。
但證監會指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規定,凡任何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有關條文,原訟法庭有權作出多項命令。證監會認為,法例並無規定須事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才可尋求法院根據第213條作出補救命令。證監亦打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