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制訂政府操守法

蘋果日報 2002/01/01 00:00


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 黃錦就
失德的前立法會議員程介南因為盜竊、偽造帳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收受利益,被判入獄十八個月。判刑時法官韋毅志考慮到,程介南的行為背離公職。他的辯護律師及朋友,都說他只是道德有問題,沒有犯罪。
程介南明顯地違反公眾信任,以牟取私利,為他說話的人,卻有這樣不同的看法,實在令人費解。究竟程介南違反的是刑事法還是道德規範?公眾的唾棄,已是足夠的懲罰嗎?

提供指引避免糾纏
「利益衝突」,其實在香港法律之中,已十分清楚。但是論者們卻沒有就這一點討論程介南案。為避免同類情況再出現,頒布一條「政府操守法」,提供清晰、具體及具權威性而又簡單易明的條文,指明公職人員能及不能、應該和不應做的事情,包括迴避某些處境,以至申報利益。頒布條文,可以避免在某些道德問題上的糾纏。
香港急需設立政府操守法,以求確立高水平的公職人員操守,提升香港的政治道德文化,為公職人員提供清楚的指引,幫助他們在出事之前,可以知道分寸以及保護自己。同時提高公眾對政府部門的程序、決策、以及行動的信心。令公職人員對於潛在的道德問題,作決定前更審慎和有更多資料,以避免無理的懷疑及提高問責性。清楚的規條也可以避免製造陷阱,減少引致公僕遭受牽連的機會。
政府操守條例,至少應該規管以下範圍:(一)不管是否涉及收受利益,而洩漏政府機密、或專有的、或一般的非機密、非專有的資料;(二)用自己的意見代表政府或公共部門的意見,以收受利益;(三)私用權力、資訊或資源,牟取利益;(四)參與與公職不相容的業務或行為;(五)參與與公共利益有所衝突的交易;(六)接受某些價值觀,並可能傾向以這些價值觀影響公眾的判斷及行動。

明文規定行為守則
政府操守法應明文規定:不可使用他的公職部門施行或不用任何行動,以令自己得益;不能濫用政治影響力;除非經過公開競投,公職人士或其關連人士不能獲得政府任何合約;公職人員在卸任其職務之後若干年內,不能因為從事與其卸任公職的部門有關的工作而獲取利益。
卸任的公職人員不能以其與公職相關的關係、專長、知識或技巧,影響公營部門以獲取利益;公職人員不能就其本身有關連的事務,影響政府部門的決定;當公職人員發現自己的出席、介入或行為,有可能引起利益衝突或違反政府操守法時,他就需要(一)公開其利益關係,(二)不再參與有關事務,(三)向上司滙報,(四)正式申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