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將會面地點改至油麻地辦事處,又改為兩時會面,惟早有傳媒守候辦事處。廉署人員將《防止賄賂條例》不可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列入口供,吳簽署確認。
吳的facebook賬戶於4月出現廉署立案調查、「早幾日有成千個人提醒小弟話我知名度低,係時候自己推下自己個page」等訊息,他又在fb、Instagram等社交媒體賬戶發佈錄口供當日的自拍照。
辯方指吳為公眾利益而舉報,並指吳所為不會影響廉署調查,容反駁指會影響廉署調查案件的完整性及受調查人的名譽。案件下周二續審。
案件編號:ESCC1036/17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