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方所稱,被告在案發期間一直任職社署。去年4月開始,他向自04年相識的林姓女友訛稱,自己已完成廉政公署訓練,成為助理調查員。
同年5月,被告向林訛稱遺失銀包,但須即時前往北京執勤,商借2,000元。稍後他自稱身在北京但缺錢,再借700元。
同年12月,被告向林稱自己與同組同事正受內部調查,資產被凍結,急需前往越南搜證洗脫嫌疑;其後指已身處越南的他急需要錢,先後借取5,000元及15,000元。其實被告從未受聘於廉署,當時亦沒有離港。上述四次轉賬,被告更是情商兩名社署男同事的銀行戶口作入賬用。
控方又指,被告於去年8月,向初相識的馮姓女友人訛稱父親欠下貴利數,向馮借得14萬元。
他更於同年11月兩度訛稱駕駛政府車輛時造成損毀,要錢維修,合共借得16,800元。惟實情被告根本沒有車牌,借錢只為替自己還債。被告今年8月被捕。
案件編號:ESCC49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