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芳高芳街與興芳街交界行人天橋底擺放回收舊衣鐵籠,附近居民投訴,鐵籠上沒有列出擺放鐵籠機構的聯絡電話,無從查詢回收衣物去向。
地政總署跟進投訴,派人往調查,發現鐵籠未獲批准而擺放在政府土地,屬違法擺放,張貼通告要求有關人士將鐵籠移走。
地政總署稱,任何機構如欲在政府土地擺放舊衣回收鐵籠,必須書面向當區地政處申請,地政處批准申請後會發出許可書,列明申請機構名稱、准許擺放地點及期限,獲批准機構必須將許可書影印本懸掛於回收鐵籠顯眼處,公眾可憑此識別回收鐵籠是否已獲批准擺放。
鐵籠未經批准擺放在官地,地政總署可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在鐵籠張貼告示,要求有關人士在限期移走鐵籠,若限期後鐵籠仍在原地,將被充公。
任何人士未經許可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一經法庭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八二四○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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