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被告早前承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還柙候取報告。報告顯示他態度迴避,又堅稱自己才是受害者,因繼女硬闖廁所不願離去。繼女的創傷報告顯示只要被告願道歉,她願意原諒。辯方指被告現願道歉,並願接受心理治療,專家評估被告重犯機會較低。
裁判官指事主當時已經掩眼不願直視,但被告叫繼女直視,事後更叫她不要告訴母親,行為簡直變態,兼缺乏同理心;幸好繼女沒有創傷後遺症,但看到弟弟在家中赤裸上身時會勾起回憶。裁判官指必須判處阻嚇刑罰,不要自視為父親、繼父或單親媽媽的男朋友,便可佔便宜侵犯小孩。
案件編號: TMCC236/18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