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觀察批黃之鋒周庭林朗彥判刑過重 違國際人權法對集會自由保障
民權觀察眾志判刑
12月短短不過幾天,已持續傳出一個又一個令人心痛的消息,前香港眾志黃之鋒、周庭與林朗彥因包圍警總案,分別因煽惑、組織、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而被判囚13.5個月、10個月及7個月。民權觀察發表聲明,認為3人被控的罪行不涉暴力元素,法庭判刑明顯過重,有違國際人權法對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保障,並指過重的刑罰會對遊行集會的組織及參與者行使應有的權利帶來寒蟬效應。
民權觀察指,聯合國人權專家曾發表報告,指只要集會屬和平性質,政府當局便不應因組織者及政治領袖未有就集會進行適當的通知,而處以罰款或監禁等刑事或行政處罰。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曾指,即使集會涉及不合法的行為,針對集會組織者及參與者作出的相關制裁,「必須是相稱、沒帶有歧視性質、不得基於模稜兩可或過於空泛的罪行,或用以壓制受《公約》(《國際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保障的行為。」
民權觀察同時認為,法庭因集會的地點、批評的對象,而認為有關集會較其他未經批准集結的情節更為嚴重,並處以更重的刑罰,「有違國際人權法對集會自由及表達自由的保障」。組織引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所有公眾人物,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等,行使最高政治權力的人也應受到合理的批評和政治反對⋯⋯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擊者的個人身份而給予更嚴厲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