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除了要負責為企業籌備上市活動、進行架構重組以增加吸引力外,若企業是屬於創業板類別股份的話,保薦人更要在上市後首兩年擔任企業的監察人,主要是因為企業在上創業板時,並沒有規定需要有盈利紀錄,為了保障小股東的利益,保薦人便成為了確保企業會按照計劃發展的機制。
雖然交易所要求保薦人負責監察企業在上市後兩年內的活動,若在該段監察期內企業出現問題,保薦人便會受到處罰。不過,筆者認為這個安排仍未必能夠保障到小股東的利益,尤其是企業的日常決策仍然是由管理層負責。另外,部份企業之主要業務是在本港以外,令到保薦人難以無時無刻監察企業的運作,加上保薦人對企業之運作未必熟悉,亦會令監察產生困難,所以要杜絕企業的違規活動,並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