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大律師指,○○年四月,李在球賽受傷後向張求醫,疑右膝半月板撕裂,同年八月觸及傷患,在該球季披甲上陣五場後,同年十月三日接受手術。
李在手術後數日發現右膝腫脹,傷口滲出黃色液體,他向張求診,注射藥物亦未有好轉,便安排入院,施用抗生素及止痛藥,並從右膝抽出液體化驗,張因擔任香港奧運代表隊隨行軍醫,飛往悉尼,便把李交予醫生李步前照料,翌日李醫生緊急替李安納施行關節內窺鏡灌洗手術。
大律師指李出現敗血性關節炎,抽出的液體證實有金黃葡萄球菌,張醫生沒有即時診斷出病情及給予妥當治療,替李注射抗生素更混淆化驗結果。李事後不能當門將,未獲南華會續約,失業近一年後,在英國諾定咸森林球會當門將訓練員,後轉往新西蘭當國家隊門將訓練員。去年十一月獲聘協助杜拜一酒店發展足球設施。
案件編號:HCPI95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