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志偉在審訊中曾向法庭透露參加了港大矯形及創修外科學系機械腳先導計劃,他以兼職人員身份參與該項試驗,以脊癱病人角度試用機械腳。黎測試後感到滿意,形容使用後感覺有如正常人,可直立走路,他希望可穿起機械腳,與家人到公園散步,或在家中走走。法官在判詞中引述專家的說法,機械腳能協助癱瘓的病人站立、走路、爬樓梯和進行日常活動。
被告方極力反對,認為機械腳技術仍在開發中,價錢不成比例,不應列作賠償項目,但法官不認同,並接納原告方專家意見,認為黎志偉適合使用機械腳,能一定程度恢復其活動能力,屬合理需要。
法官認為給予五套機械腳予黎是合理的做法,按今年一套造價99.4萬元計,每五年換一套,連同折舊及降價因素,約400萬元。不過,法官亦同意被告方稱,由於機械腳能改善生活質素,相對在痛苦生趣的賠償項目亦應下調。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