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變被告|廉署特權法例禁披露受查者 吳文遠曾被判監4個月 大律師指或可以公眾利益作合理辯解

蘋果日報 2020/12/28 14:19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因曾向傳媒批評一名在7.21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中疑失職的警司不應負責7.21事件的檢討,又指該警司疑正接受廉署調查,結果被廉署拘控他涉嫌「向公眾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身份」,即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若罪成,最高可判罰款20,000及監禁1年。 大律師梁家傑及陸偉雄同指出,本港執法部門中惟有廉政公署擁有此特殊權力,可檢控披露遭該部門調查人士身份的人。而廉署最初獲此權力,據悉原意是為了協助打擊涉貪污的政府官員或警察,防止有人通風報訊,令貪污者可趕及在廉署採取拘捕行動前毁滅證據。
但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時至今日,上述法例應用範越來越廣,事實上即使傳媒報道公職人員成為調查對象,也有可能會被廉署指是違法,至於究竟這法例是否合理,他認為公眾可以討論。但陸偉雄指出,若被告披露廉署調查對象的目的是為了公眾利益例如希望維護公義,被告可以嘗試在法庭上指出自己的行為是為了公眾利益,即是屬「合理辯解」,以此作出自己無罪的辯護,由法官決定是否接納。
違反《防止賄胳條例》第30條的個案,以往多是判社會服務令,但亦曾有民主派人士因此要入獄,故被質疑是政治打壓的工具。其中社民連主席吳文遠2016年4月曾被指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成廉政公署受調查人士身份,被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於2018年被法院判囚4個月。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引起廣泛關注,是始終1995年廉署曾派員到多間報館,就多間地產發展商涉嫌聯手投地壓低買地價錢的的案件蒐證,其中《明報》事後報道了有關消息,導致該報所屬公司及3名編輯被控。裁判官起初質疑《防賄條例》條文牴觸《人權法》有關保障言論自由規定,裁定4名被告毋須答辯。後來律政署上訴得直,案件輾轉上訴至英國樞密院。樞密院最終裁定相關廉署法例並無牴觸《人權法》,但同時亦由於廉署當時的調查僅屬初步階段,並無具體目標(疑犯),因而裁定《明報》得直,沒有人入罪。
至2003年,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的一名合約司機,疑在局長辦公室門外聽到何與下屬講及「何麗全」及「I記(廉署)」字句,聯想到廉署可能正在調查當年的無綫電視高層何麗全。由於何麗全曾幫他搵工,他遂致電告知對方以作「報答」。該名司機最終於04年被判「披露調查人士身份」罪名成立,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因此罪罪成的被告,較多僅會被判以社會服務令;至於被判監的個案屬罕見,但也曾經發生。2006年醫管局前設計經理李任生即疑因私人恩怨,指使同事向傳媒披露女上司被廉署調查而被判監4個月、經上訴後獲減刑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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