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狀要求內地執業

蘋果日報 2004/11/08 08:00


【本報訊】大律師公會向律政司提出開拓內地市場,要求協助向國家司法部提出,容許本港大律師在內地執業,尤其是涉及港人在內地捲入官司訴訟時,容許本港大律師北上探望當事人。
現時港人一旦在內地涉嫌觸犯法例,被羈押在看守所期間,往往與世隔絕,香港家屬不知何時可往探望,也不能委託香港律師接觸當事人,一切消息,很多時只能依靠內地律師傳達。但礙於文化差異,內地律師未必能滿足港人需求。

律政司會反映
大律師公會已向律政司建議,在更緊密經貿協定(CEPA)中加入條文,容許本港大律師進入內地探望被扣的香港人。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認為,港人在內地被捕,如能接觸香港大律師,精神上也會安心一些。
律政司表示,已接獲大律師公會的建議,會向內地有關機構反映。

港律師設代表
在CEPA規定下,香港律師目前已可以更容易進入內地巿場。香港律師事務所不但可在內地開設代表機構,有關的代表機構更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在○一年,只有二十五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設有分行;現在已有四十七家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十一個城市設立五十六個代表機構,還有兩家已獲批准聯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