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被告與X互不認識,2016年12月10日被告透過facebook發訊息予X,願付酬400元給X幫忙看舖。X答應,被告更透過GoGoVan召喚一輛貨車接載X。被告要求X到其寓所幫忙搬貨,待X入房後便立即關門,聲稱勞累要休息一下,又自言經營飾物店,欲送頸鏈予X。
被告待X轉身時即用膠帶勒頸及蒙眼,恐嚇會劃花她的臉,最終沒戴上安全套便將X強姦。X稱一度欲推開被告,但不及對方大力。X晚上表示約了家人,被告於是讓X離開,事件歷時1.5小時。X隨即通知男友並報警。
僅4日後,被告重施故技誘騙Y回家強姦,更禁錮對方長達3天,其間被告曾經吸毒,又強迫Y吸食冰毒;亦逼Y觀看電影《維多利亞壹號》,恐嚇她會如電影般,逐格勒緊頸上膠帶勒死她,但會給她一把刀逃生。Y作供時無奈表示,案中主角用刀𠝹斷膠帶時誤𠝹喉嚨而死。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