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宗表示,勞工處已就應否立法為男性僱員引入有薪侍產假展開研究,收集到的資料顯示,其他設有男性僱員侍產假的國家都有服務年資的規定。在英國,為僱主連續工作滿26周的僱員,可選擇放1或2星期的侍產假,其間薪金由社會保險計劃支付。瑞典僱員可放10天侍產假,薪金同樣由社會保險計劃以津貼形式支付。在新西蘭,侍產假為無薪假期,在嬰兒的預產期前已為僱主工作滿6個月的僱員,最多可放1星期無薪假,工作滿12個月則最多可放2星期無薪假。
張建宗表示,應否立法強制僱主向僱員提供侍產假,首先要考慮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評估立法對僱主及整體經濟可能帶來的影響,此外也需研究運作時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包括嬰兒是否婚生、是否在香港出生、如何確認僱員與嬰兒的關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