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的被告林凱,10歲時喪父,曾任跟車工人,事前沒有案底。辯方求情指,被告於案發前兩個月結識該江蘇女子,但是從未見面,犯案只因一時愚蠢。被告犯案時確有持刀,但無意傷人。
去年7月23日至25日間,被告先後到3間位於粉嶺的7-11便利店打劫,每次均戴上口罩及亮刀。其中一次因店員揚言已報警、令被告逃走前只能劫去一盒喉糖,其餘兩次他分別劫去1,340元及6,760元,並劫去啤酒及香煙等共值138元的貨物。被告於最後一次犯案後離港。
警方其後巡查發現被告曾於犯案時穿着的T恤,在聯和墟一個單位外晾曬,查出其住處。
案件編號:HCCC63/16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