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須留意,《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將於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規定所有法團必須就大廈的公用部份及法團財產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承保額為每宗事故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並須將有效的保單展示於大廈的顯眼處。如法團未有按規定購買保險,即屬違法。一經定罪,管理委員會各委員可能被判處最高罰款5萬元的罰款。
現時市面上的家居保險產品,一般是針對業主單位內的財物及單位發生意外引致他人損失或受傷。由於大廈的公用地方為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因此陳小姐應提醒法團購買大廈公用部份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重要性,以減低業主在公用地方須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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