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
僱主不應與外傭私自議訂工資

蘋果日報 2005/07/07 00:00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此熱線會由「1823政府熱線」職員接聽。
劉女士欲聘請一名外籍家庭傭工,以照顧其年紀老邁母親。她知道政府規定,僱主須根據規定的最低工資支付外傭,但她要求職業介紹所的李先生,介紹一位自願收取月薪2,000元的外傭。
問:劉女士可否聘用自願收取較低工資的外傭?
答:不可以。僱主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的標準合約上所載列外傭每月薪金,須不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僱主支付外傭工的薪酬,亦不得少於這工資額。
由今年5月19日起訂立的外傭合約,適用的規定最低工資為3,320港元。
違例可判囚14年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向入境事務處作出虛假申述屬違法,一經法庭定罪,最高罰款為15萬元及入獄14年。
此外,如僱主不依照標準僱傭合約所簽訂的工資率而短付外傭工資,亦會觸犯《僱傭條例》,可被檢控,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問:李先生如介紹一位自願收取月薪2,000元的外傭予劉女士,是否亦觸犯了虛假申述罪行?
答:是,因為協助及教唆者同罪。此外,李先生與劉女士如被法庭裁定觸犯串謀欺詐罪名,可被監禁14年。
資料來源:勞工處僱傭申索調查科

勞工處及入境事務處將於本月十六日(星期六)為外傭僱主舉辦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法例須知研討會,報名表格可於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news/content.htm下載,或致電27171771於選擇語言後按(1)(2)(6)(3)(2)索取。
查詢研討會請電:2867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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