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建議行政長官應考慮行使賦予他的權力去:(1)專項命令審計署去做一個跨境高鐵及沙中線項目的衡工量值審計;(2)專項命令申訴專員署去就跨境高鐵及沙中線項目去做一個就項目的問責及是否有行政失當的調查,對象應包括但不限於運房局、運輸署、路政署及港鐵公司。律政處亦應看看一眾委託協議有沒有違約的情況;(3)就上述(1)及(2)的結論組織一個專門處理大型基建項目的局(大基局)來監察及控制項目成本,完工時間表及項目經理人的工作表現。我會建議這個(大基局)的工作範圍應包括港珠澳大橋及第三條跑道與原計劃的超時超支分析及監控。
我亦認為上述問題不應透過一個立法會特權專責委員會去調查,因為姑勿論調查的結果是怎樣,補救工作仍需政府去負責實行,所以倒不如一步到位,讓行政長官去行使他的特權去直接解決問題。
問題的聚焦點是業主及管理者的身份由同一機構一拆為二。本來用政府撥的老本去發展新項目的兩鐵會把資本及固定資產投資看管好,問題出在港鐵今天只是無風險地去賺取管理費及使他人的錢的經理人。
2015、2016及2017都是選舉年,政治噪音將增加及陸續有來。因此,調查提供補救辦法及推行補救行動時間不多,希望我們的問責官員敢擔當及果斷地去處理已醞釀多年及已在腐爛的生果樹!
我亦想說的是與其港鐵公司在各項委託協議下的收費會達200億元的話,政府可考慮把港鐵公司私有化,去解決「使他人錢」的企業及公眾管治的典型 Agency問題,省卻一筆管理費。以上的數據並未包括港鐵在上述項目可賺取的土地上蓋發展利潤。
周光暉
mailto: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