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兩岸條例第93條之一修正草案,當中將陸資未經許可赴台投資的罰款金額上限,由60萬元大幅提升至2,500萬元,並配合將其他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上限,由30萬元(約7.6萬港元)提高至250萬元(約63萬港元),及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為止。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大陸地區依規定投資的事業,應依規定申報財務報表等,且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投資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陸委會表示,此次修法對合法陸資無影響,政府歡迎陸資赴台投資立場沒有改變,但對陸資違法投資影響台灣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鍰,遏阻其違法行為。資料顯示,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違法接受陸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且涉及大同的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前年限期龍峰6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罰款60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
台灣《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