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視至今仍未向員工發放11月的薪金,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超過一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若僱主無力償還,僱員入禀法庭,要求對僱主發出清盤或破產令,追討薪金、代通知金或遣散費等款項。之後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以墊支被拖欠的薪金、代通知金或遣散費等款項。但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規定,勞工處處長不會批准在服務的最後一天前4個月以外的欠薪,以及在終止合約後6個月以外所提出有關未放年假薪酬、代通知金和遣散費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