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秘撈」涉貪案,律政司今第二度提上訴,提出案中關鍵之處,是無綫一向規定如員工接外間工作便要申報,若有關工作與公司的業務有關,員工不應收錢,否則屬刑事。律政司認為陳志雲稱自己真心相信只是主觀意念,陳未有出庭作供或接受盤問,原審法官難以以陳有合理辯解為由裁定他無罪。
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認為,原審法官在重審時已作出清楚及詳細的解釋,給予充分理由,認為公司默許只是其中一點,並指事實上公司上下也對陳的工作作出配合,公司高層知悉「秘撈」,只是李寶安不知道。他又指除非原審法官的結論有重大錯誤,否則不應干預或推翻。
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陳沒有出庭作供,不知道他的思想狀態,並指公司容許員工私下收錢,並非如辯方所指有利無害,而是會影響公司形象,奇怪為何原審法官沒有提及。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更指,陳似是企圖蒙混過關。案件明天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