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金上限」(SalaryCap)最早出現於一九四六至四七年,當時NBL(NationalBasketballLeague)剛成立,但不久便遭另一聯盟BAA(BasketballAssociationofAmerica)高薪挖角;為了留住球星,加薪自然無可避免,導致「薪金上限」名存實亡。
隨着球員薪酬不斷上漲,財雄勢大的球隊如:湖人、塞爾特人、紐約人及76人等,自然能大肆招兵;反之勢孤力弱的小球會卻入不敷支,成績自然江河日下,競爭性亦相對大減,入場觀眾開始每況愈下。以致在七十年代,不少NBA球隊都陷入財政危機,情況正如今日的英超,被車路士、曼聯、阿仙奴及利物浦等數間大球會壟斷,其他球會只有陪跑份兒,球迷入場睇波的興趣自然大減。
直至一九八三年,NBA球員公會同意重新設定「薪金上限」,以換取聯盟保證球員每季總薪酬最少達到聯盟籃球營運總利潤的五成三,運動史上的真正「薪金上限」才正式誕生,並奠下了NBA在八十年代後期踏入盛勢的基礎。雖然「薪金上限」非十全十美,但肯定勝過「有錢大晒」!(NBA與足球2之1)
深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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