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出亞洲】香港、瑞士基金互認

蘋果日報 2016/12/02 18:00

瑞士證監會基金互認

【新增內容】基金互認計劃擴至瑞士。證監會與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已簽署《關於瑞士與香港基金及資產管理人互認安排的諒解備忘錄》,允許合資格的瑞士及香港公募基金,透過簡化的審核程序,在對方市場銷售。
申請於瑞士銷售的香港基金,必須為香港註冊成立及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並且必須符合FINMA有關規定,包括:必須在香港註冊及營運,符合香港法規,包括符合《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7章投資核心規定的基金、一般貨幣市場/現金管理基金、指數基金、結構性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都可申請於瑞士銷售。
至於投資房地產、貴金屬或商品期貨、沽空、槓桿超過淨資產10%的香港基金,則不能申請往瑞士銷售。負責往瑞士銷售的香港基金經理,3年內不可有被證監會重大紀律處分的紀錄,亦須在瑞士指派一合資格代表和結算代理。
在瑞士銷售基金時,香港基金銷售文件除了須符合瑞士披露要求之外,亦須以瑞士官方語言(德文、法文、意大利文)行文,而代理協議、結算代理協議則可以英文簽立。
申請於香港銷售的瑞士基金,必須符合以下資格規定:
●基金乃根據瑞士的法律、法規及基金的組成文件而成立、註冊及管理;
●基金乃根據《瑞士聯邦集體投資計劃法》第53-57條獲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界定及核准為可在瑞士進行公開發售的證券基金;
●基金屬於下列一種或多於一種合資格基金類別。有關合資格基金類別的進一步詳情,載於證監會的通函。
1. 一般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及混合基金
2. 聯接基金
3. 基金中的基金或單位投資組合管理基金
4. 貨幣市場/現金管理基金
5. 指數基金
6. 結構性基金
7. 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
8. 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
證監會主席唐家成表示此舉措開創先河,讓香港本地基金首次能夠直接銷售予歐洲單一市場的公眾投資者,彰顯著香港銳意發展成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決心。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則指,此項基金互認安排不但為瑞士和香港的資產管理業創造新機遇,亦為兩地市場的投資者帶來更廣泛的基金產品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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