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保守行為須經副刑事檢控專員審批 大狀指一向難爭取 不認為抗爭者獲放生
律政司簽保守行為
有報道指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本月初發出內部電郵,指示日後所有簽保守行為的建議,均需事先取得副刑事檢控專員的同意。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律政司如此決定,與多名牽涉反修例示威市民被落案起訴後、最終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有關。不過,有大律師指出,示威案成功爭取守行為了事的比率並非特別高,只因近來起訴個案數字甚鉅,才會令守行為個案看似有所增加,不同意「放生」之說,並認為上述安排之目的,可能只是律政司欲統一示威案件批准守行為的準則。
有報道指,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本月2日向刑事檢控科同事發電郵,明言日後所有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結案的建議,均須經副刑事檢控專員同意。如此安排是由於律政司內部有檢控人員就應否對抗爭案件被告撤控、改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決定,存有很大分歧,甚至有法律界人士質疑刑事檢控科人員處理部份案件時有「胡亂放生」之嫌,才會有此安排。
據知,相關電郵內容只簡單提到,即日起所有涉及不提證供起訴、簽保守行為的案件,一律需經由一位副刑事檢控專員審批才生效。知情者稱,電郵發出後,消息很快在行內流傳,不少人相信是與一宗涉嫌在抗爭現場執拾催淚彈彈頭案的撤控決定有關。當日該案辯方代表早上才剛接獲高級檢控官通知,可以簽保守行為處理,下午卻再收到通知,指因「上頭話唔得」而拒絕。同日稍後,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便發出該封電郵。
有大律師表示,以往辯方欲游說控方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時,往往只需以口頭形式向裁判法院高級檢控官提出要求便可;只有當未能取得同意下,才會以書面形式向律政司提出申請。不過,在新規定下,口頭申請已是「此路不通」。而且除了抗爭案外,其他過去一般「較易話為」的案件、諸如在超市偷竊小量物品、以至夫婦互毆等,也要大費周章去信申請,無疑加重副刑事檢控專員的工作量。
大律師郭憬憲則認為,簽保守行為案件必須由副刑事專員審批的安排,目的可能是律政司想統一示威案件批准守行為的準則,不認為是由於示威案「放生」太多所致。郭又指出,這種安排其實並非新事,現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數年前仍是副專員時,約在佔中前後也試過作出指示,要求簽保守行為申請須去信給他審視。一般而言,守行為申請會由負責案件的律政司人員決定,若遇上困難會請示上級,平時亦有機會請示到副專員級別。
郭憬憲處理過不少示威案件。據其經驗,近年示威案成功爭取守行為了事的比率並非特別高,甚至可謂經常失敗;只因起訴案件數量多,才令守行為個案看似有所增加,不同意「故亂放生」之說。
翻查報道,去年9月8日中環集會當天,五旬聽障婦杜娟娟欲通過警方防線被拒,及後推跌警員,被控襲警罪。裁判官何俊堯認為涉案婦人或因聽不懂警員說話,才導致推撞發生,質疑控方是否需繼續檢控。最終婦人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
另外,21歲中大內地生李丹石去年11月7日在中大畢業典禮期間持刀揮舞及高唱中國國歌,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了事。當時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揚言案情「點都嚴重過雷射筆,危險好多」,質疑控方做法「稀有」。
而「正義聯盟」創黨主席李偲嫣四年前參加立法會新界東直選期間,被指不當處理2.2萬元選舉捐贈,遭廉署控以選舉舞弊罪,最終亦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了事。而她的26歲兒子今年6月與繼父因錢銀爭執,用腳架毆打繼父至面骨骨折、全身多處擦傷紅腫,更傷及勸交的李偲嫣,被控傷人罪。控方及後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了事,裁判官一度關注謂「傷勢都唔輕喎」,但李的兒子最終仍獲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了事,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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