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斷警長手指案 法官明年2月裁決 辯方指咬噬動作屬非自主行為

蘋果日報 2020/12/29 15:24

咬手指案警長梁啟業

24歲港大畢業生涉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中咬斷警員無名指,被控襲警等四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辯方指案發時被告確有揮舞雨傘,但影片顯示雨傘沒打中兩名警務人員的手指或背部。另外,被告同意他的行為構成企圖襲警及普通襲擊,惟被告的咬噬動作屬非自主行為。辯方指出,無論案件多矚目,希望法官根據庭上證供,判被告無罪。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4日裁決。
辯方大狀石書銘稱,首項控罪為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新城市廣場確為公眾地方,被告將雨傘從4樓擲至3樓亦屬擾亂秩序行為,但被告擲傘前3樓已發生衝突,辯方爭議被告擲傘的行為是否有意圖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直言當時的社會安寧已被破壞,被告的行為雖然不能被接受,惟本控罪並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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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葉卓軒
就被告涉用雨傘襲擊葉卓軒,石大狀指被告確有揮動雨傘,惟新聞影片顯示雨傘沒有接觸到葉的背部,葉卻供稱被傘擊中肩部。石強調影片不會說謊,但人會說謊。被告確有揮動雨傘,企圖清晰,被告的行為只構成企圖襲警。
至於時任高級警司、現任總警司的梁子健指稱遭被告用雨傘襲擊致右手無名指骨折,控方指警司所受的傷勢嚴重,惟石指影片亦顯示被告沒有打中警司手指,僅顯示被告揮舞雨傘及推警司,但同意此等行為構成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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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被咬斷的警長梁啟業。
至於被告涉咬斷警長梁啟業手指而被控蓄意傷人罪,石指被告的咬噬動作屬非自主行為,專家亦指被告有可能在沒有意識下咬噬,故認為被告不僅蓄意傷人罪名不成立,甚至連普通襲擊罪都應裁定罪脫。石最終指,不論案件如何矚目,證人傷勢有多嚴重,被告願意承擔責任,望法官根據證據判被告脫罪。
被告杜啟華被指當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擾亂公共秩序、襲擊警員葉桌軒、蓄意傷害偵緝警長梁啟業,以及對高級警司梁子健加以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7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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